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收费依据 | 收费形式 |
1 | 外籍学生就读费 | 3000元/学期 | 外籍小学生 | 沪教委财(2007)8号 | 统一收取 |
2 | 外籍学生就读费 | 6000元/学期 | 外籍中学生 | 沪教委财(2007)8号 | 统一收取 |
一、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
(一)资助对象: |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 |
(二)资助内容: |
1、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 |
2、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 |
(三)资助标准: |
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
(四)资助申请和审核: |
1、符合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家长(监护人),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所在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学校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资助申请表》)。 |
2、申请资助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低收入困难家庭需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 |
申请资助的烈士子女家长(监护人)应提供烈士证明、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 |
申请资助的孤儿监护人应提供孤儿证明、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两份),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 |
3、学生要成立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听取班主任的意见,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填写《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申请汇总表》(以下简称《资助申请汇总表》)。 |
4、学校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对学校上报的《资助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和《资助申请汇总表》进行复审。 |
5、经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后,列入学校部门预算,对学生进行资助。 |
(五)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 |
对未列入资助政策范围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可依据实际情况给予资助。资助经费由学校、社会筹集。资助申请和审核可参照上述对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实施资助的程序实施。 |
二、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实施免费教育政策 |
(一)免费范围和对象: |
在本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特教学校,本市公办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普通义务教育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并持有上海市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适龄残疾学生。 |
(二)免费内容和标准: |
参照上述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
(三)申请和审核: |
在普通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各类残疾学生: |
1、申请免费教育的残疾学生家长(监护人)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残疾学生免费教育申请表》(以下简称《免费申请表》。 |
2、申请免费教育的学生家长(监护人)应如实填报《免费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到学生户籍的区县残联盖章,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
三、静安区物价局价格投诉电话:52136081 | 静安区教育局信访接待: | 56630990*1005 |
诚信收费网址:www.jingan.gov.cn→价格服务进万家→城信收费→教育 | 学校投诉电话: | 627668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