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水平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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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优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环境,教育部、国家语委决定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以下简称“示范校”) 创建活动。现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教语用 【2004】4 号,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 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语[2004]19号),就本区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提出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义
1.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促进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是保证社会高效运转和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的必要条件。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就是要进一步提升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整体水平,推动学校在全社会更好地发挥基础作用和积极影响。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教育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对学生进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是造就高素质劳动者、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的需要。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对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青少年人文素养具有重要意义。
2.近年来,,校和教育机构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把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纳入培养目标,纳入管理常规,纳入基本功训练,渗透到德智体美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中,积累了大量经验,涌现出很多语言文字工作成绩突出的学校。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有利于鼓励先进,推广经验,带动更多的学校共同推进和提高。
3.为推动静安区教育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形成语言文字应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学校语言文字管理水平和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工作应“以评促改、以评促建、重在建设、重在过程”的原则运作。
二、示范校创建活动的基本目标
  示范校创建活动的基本目标是:在各级各类学校全面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教育教学的基本用语用字,用5年时间,全区建设一批区级、市级和国家级示范校。通过示范校创建活动,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规范标准在全区教育系统广为知晓,各级各类学校形成与教育教学融为一体的语言文字工作机制,广大师生员工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普遍增强,学生的语言文字应用能力普遍提高。
三、示范校的基本要求
1、学校领导班子在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方面认识明确,学校有健全的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制度、机制,在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方面取得成绩。
2、干部和教师了解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标准,师生员工有语言文字规范意识。
3、重视教师语言文字基本功训练,教师和行政人员普通话水平全面达标,学生能说标准或比较标准的普通话,熟练掌握和使用应知应会的规范汉字,熟练运用汉语拼音。
4、各科教学均重视培养学生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语文教学注重听说读写能力全面培养,在口语教学、写字教学及考查和把语言文字规范化教育同现代信息技术教育相结合方面有探索,有经验。
5、校园有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师生员工在教育教学、会议和集体活动中均能自觉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公文、印章、自编教材、教辅读物、教学软件以及标牌、橱窗、墙报等环境用字规范,校办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用语用字规范。
6、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经常化并融入校园文化建设中,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积极参与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等社会宣传活动。
四、示范校的产生
1、示范校评选范围涵盖区所辖的各类学校,包括中学、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等。示范校在接受过教育行政部门和语委部门组织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并认定为“合格”或“达标”的学校中产生。
2、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分为国家级、市级和区级。市级示范校在区级示范校中产生,国家级示范校在市级示范校中选拔推荐申报。
3、市级和区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每3年评定一次,每一批次都以重新命名的方式进行。国家级示范校的申报周期,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4、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定遵循“依申报评定”的原则进行。区级示范校由各基层学校(包括中小学、幼儿园、中等 职业学校、校外教育机构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等 )向区教育局、语委提出申报。市级示范校由区教育局、语委在区县级示范校中选拔后向市教委、市语委提出申报。国家级示范校由市教委、市语委在市级示范校中选拔后向教育部、国家语委提出申报。
5、每一批次区级示范校的申报认定名额,由区教育局、语委根据情况确定;每一批次市级示范校的申报认定名额,由市教委、市语委按照“总量适当控制,按批次小幅递增”的原则,并根据各区评审认定区级示范校的数量,研究确定后下达。
6、各级示范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委部门负责评审认定。区级示范校由区教育局和语委组织专家组,对提出申报学校进行评审考查后认定。市级示范校由区教育局、语委按照所分配的名额在区级示范校中按照市级示范校的标准进行选拔后等额上报,由市教委、市语委复审后认定。
  区级和市级示范校的评审认定工作,依据《上海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定标准》及其实施细则(见附件)进行。区级示范校的认定标准为得分率80%及以上,市级示范校的认定标准为得分率90%及以上。
被认定为区级和市级示范校的,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委部门颁发证书和认证铜牌。
五、加强领导,落实措施,推动示范校创建活动健康发展
1.各校及机构要将这项工作列入工作规划和议事日程,把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抓手。做到语言文字工作有机构、有目标、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有奖罚,积极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
2. 为有效推动示范校创建活动,学校应将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纳入培养目标和常规管理之中,区将示范校列入评选精神文明单位创建的基本要求,教育督导室要将此要求列入督导指标,作为一项常规工作加强对学校的督促检查。要坚持将普通话水平达标作为教师资格认定和聘用条件之一,将教师普通话培训成绩与在教学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情况作为业务考核、职务晋级、评优评先的条件。对已取得普通话达标等级证书但普通话水平下降的教师,要进行再培训;对普通话达标后仍用方言进行教学的教师,要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要做出相应处理,加强中小学普通话口语教学和汉字书写教学。按照新颁布的中小学课程标准要求,切实加强口语教学和写字训练。
3.首批区级语言文字规范示范校评估工作,拟分三个阶段实施:
组织动员阶段(1月-2月)
拟定《关于静安区语言文字规范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静安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定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稿)以及评估程序(流程)等文件;制作《静安区教育系统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手册》;召开区教育系统各单位语言文字工作分管领导会议,布置相关工作。
创建培训阶段(2月—5月)
  拟于一师附小召开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现场会;就“迎评”工作开展各单位分管领导、负责教师和档案工作人员的培训;开展创建示范校工作专题研讨活动;各单位积极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
申报初评阶段(6月-9月)
  各单位在积极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基础上,根据示范校基本要求及示范校评估标准进行自评并可向区教育局、区语委申报区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区教育局、区语委遵循“依申报评定”的原则,开展首批区示范校评估工作,
4. 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学校积极参加示范校创建活动。要大力宣传开展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义和示范校先进经验。示范校创建活动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
  各校各单位要对示范校创建活动予以高度重视,将其作为推进静安精品教育区建设以及推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进一步深入发展的又一重要抓手,加强领导,落实措施,推动示范校创建活动健康发展。要列入工作计划和议事日程,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创建和评定工作;充分发挥示范校创建活动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进一步深入发展的促进作用。

静 安 区 教 育 局
静安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ΟΟ五年元月

联系人:顾时庆 联系电话:62583328;
张立宇 联系电话:62303230

附件1:《静安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定标准》实施细则 (试行稿)
附件2:静安区学校语言文字规范示范校评估程序(流程图)
附件3: 静安区学校校园用语用字情况实地察看数据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