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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用字规范化
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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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
( 草案 ) 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请示的通知》 ( 国务院国发 [1986]64 号 )
文件的精神,现对商标用字规范化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商标用字应当规范化。简化字应以1986 年10月10日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准。不得使用已被简化了的繁体字和不符合《简化字总表》规定的各种简化字,不得使用已被淘汰的异体字。
二、商标中使用的各种艺术字 ,包括篆书、隶书、草书等 , 要求书写正确、美观,易于辨认。隶书草书,一般用简化字书写。
三、商标书写行款 ,一般应左起横行;竖行的,应该由右向左。
四、商标加注汉语拼音的,必须以普通话为标准,分词连写,拼写应当准确,字母书写应当正确。
五、出口商品的商标,原则上按本通知第一条办理。使用繁体字已久并进入了国际市场的商标,可以继续使用。
六、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及外国人向我申请注册商标的,用简化字,但也可以用繁体字。
七、用老字号作商标,其中有繁体字的,可以继续使用。
八、本通知下达前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与本通知第一条有抵触并不在第五、六、七条之列的,在有效期限内有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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